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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

一個不敢碰的爭議問題(1/n):看德國性產業合法化之借鏡

古人說:食色性也,生物學上的存活準則是生殖、獲取食物及環境擴增等基本能力,這是存在生物體基因中的求生本能,也是舊腦之本能。

所以食物與性的滿足,對於生物體(含人類)生存與延續有其助益,至於食物與性行為產生的健康問題,也是最難克服的人性障礙,飲食引起高血壓及食物中毒,不當性行為引起之性傳染疾病,都是很難的公共衛生問題,引其與基因之本性,息息相關。

工作權是基本人權,配合生物性之基因需求,「食物」與「性」這兩項基本基因需求,餐飲業蓬勃發展,創造美食文化,有米其林評鑑制度,台灣第四台節目,就屬新聞、購物與美食節目居多。但是比人類文字文明更早存在的性產業及服務,卻在人類禮教的虛偽外衣下,人體有性衝動與滿足的,卻在道德、宗教禮教下,將其轉至地下化發展,以一種粉飾太平的方式,在黑暗的老鼠洞中進行著。許多社會底層的勞動者,破於無奈與生活現實,必須以性交易獲取生活溫飽及主要或貼補收入。過去台北市在陳市長的廢除空公娼政策下,將將他們從台面上轉入地下化,轉入地下化之產業,在不見天日下,缺乏監督,白道與黑道為了瓜分金錢與政治利益,她們痛苦之聲音也傳到執政者耳中,就如同麥當勞形狀的M型社會,社會上游的一群過著自欺欺人的統治生活,誰關心這些底層勞動者的無奈與心聲。
社會既然有性服務之產業需求,政治人物卻以一種「假道學」高社會道德貞操的口號,讓這些社會低層的性產業服務勞動者,受盡壓迫與欺凌,惶惶不得終日,社會進步所帶動「勞動神聖」的普世價值,一個既不是用偷、用搶來傷害社會與獲取勞動報酬之勞動者,這議題是該拿出來檢討與正視的時候了,我們看看德國的例子,我看了wiki百科(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Prostitution_in_Germany),簡單說明如下:

德國法律之規定情況

提供性服務(俗稱:賣淫,一種很歧視的用語)在德國是合法的。妓女可能將其工作與其雇主簽訂勞動契約,但絕大多數獨立進行工作,也可以在提供性服務場所(俗稱娼僚,有鄙視亦為的執業場所)中。妓院的營業登記不需要特殊的妓院許可,但是如妓院同時提供食品和酒提等服務供,必須申請如同餐廳標準之許可。

女性之性產業服務員(俗稱:妓女)所得必須要繳納所得稅,妓院甚至要收取增值稅,他們的服務所得之稅收將支付給政府稅務部門。在實際之情況中,性服務多是以現金進行交易,其對於稅收徵取在執行稅務機關必須予以加強。以德國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為例,巴登符騰堡州和柏林發起了一個徵稅制度,妓女必須先繳付稅,妓院老闆將提供性服務者(妓女或男妓)收集稅收給稅務機關。北萊茵威斯特法倫收費是, 每人每天25歐元,而柏林稅率是每日30歐元。2007年5月當局正在考慮規劃全德國能有統一收費標準,希望每天稅率是統一在徵收25歐元。

在德國的城市開啟先例徵取性服務稅的是科隆市,該稅收是在2004年初開始,由市議會領導的聯合保守的基民盟和綠黨的左派所主導,稅科收適用於脫衣舞表演,窺視秀,色情電影院,性交易會,按摩院和性服務 (striptease, peep shows, porn cinemas, sex fairs, massage parlors, and prostitution)。在性服務的情況下,稅收達每月150歐元和工作者,而由妓院老闆或私人工作者。 (該地區 Geestemünder大街上述豁免。)遏制性服務是一個明確目標的稅。 2006年,全市參加八十二點八零零萬歐元通過這項稅收。

直到2002年妓女和妓院在技術上不能做廣告招徠客人,但政府禁令並未落實執行。聯邦法院裁定,2006年7月發佈賣淫的新法律,廣告性服務不再是非法的禁止行為。在法律面前還是h存在有效之情況下,很多報紙每天的廣告進行妓院和婦女工作出公寓。許多妓女和妓院的網際網站廣告,性商店和報刊銷售亭出售專業雜誌亦含有許多幸產業之服務廣告(著名的雜誌如“快樂週末”,“漢堡聖保利新聞報”,“性感”等眾多雜誌)。

每個城市都主管機關有權決定某些區域是禁止從事賣淫(Sperrbezirk),違者強制處以罰款。各城市管理方式卻截然不同。在柏林街頭賣淫是完全許可的,但是漢堡之街頭賣淫之區域卻限制於 Reeperbahn附近,且允許每天的某些時段才可以合法。在慕尼黑,萊比錫,禁止街頭賣淫是幾乎無處不在,甚至有萊比錫有當地法律規定,允許警察處罰瞟客有公開尋求賣淫之行為。在大多數之小型城市,禁止從事賣淫(Sperrbezirk)區域是包括城市中心區域及住宅區。

在歐盟國家區域擴張後,外國婦女來自非德國之歐盟國家居民是被允許於德國從事妓女工作。許多婦女能夠得到其他國家的3個月的觀光簽證,在德國要進入國境是沒有任何問題的。其中許多從事賣淫工作,這在技術上是非法的,因為觀光簽證本來就不能從事工作。

藉由拉皮條方式將年齡未滿18歲者到妓院工作,或利誘年齡在21年歲以下轉換或繼續從事賣淫活動都是非法的。性服務者之年齡低於18歲以下,也是非法之行為。(2008年前齡限制為16歲。)德國法律也適用於德國人出國旅遊,以打擊「戀童癖之兒童性交易」等以性交易為主要內容之旅遊活動。